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化工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化工行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巩固本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上海市化工行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本市化工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11月30日,在本市开展化工行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化工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对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摸清底数,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全面掌握本市化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确保本市化工企业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提升化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本市化工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二、工作原则

  1.企业自查与行政检查相结合

  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应通过自律确保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技术优势,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次专项检查目标的完成,有效提高本市化工产品质量水平。

  2.行政监管与宣传帮服相结合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提出整改建议,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专项检查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按注册地原则,对本辖区化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建立本辖区化工企业质量档案,全面掌握本辖区化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市质量技监局将及时总结专项检查经验,完善修订《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为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06]500号);

  4.《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管〔2006〕326号);

  5.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有关强制性标准等。

  四、检查内容与要求

  (一)对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

  1.全面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情况;

  2.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3.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建议。

  (二)对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

  1.企业基本状况;

  2.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情况;

  3.对企业建档状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建议。

  五、检查进度安排

  专项检查分为动员部署、企业自查、区县复查、验收总结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0日至10月25日)

  1.市质量技监局召开专门会议,统一认识、明确要求。组织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专家,对区、县质量技监局开展专项检查培训。

  2.区、县质量技监局集中力量摸清本辖区化工企业情况,制定并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通知本辖区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建立质量档案。

  3.上海市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提供专项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企业自查阶段(10月25日至10月31日)

  1.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并填写《上海市化工行业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于10月31日前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

  2.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于10月31日前完成质量档案的建立工作,并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

  (三)区、县复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

  1.区、县质量技监局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成品质量控制等方面情况,详见《上海市化工行业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作业指导书》(见附表2)。

  2.区、县质量技监局对获证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被检查企业,提出改进要求,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相关后处理工作。

  3.区、县质量技监局对本区域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包括:检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思考建议等,并填写《上海市区/县化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表3);一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质量技监局;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

  1.市质量技监局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法开展相关后处理工作。

  2.市质量技监局根据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报送的总结及抽查情况,对全市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为完善修订《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各区、县质量技监局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目标及任务的完成。

  (二)突出重点,动态监管。各区、县局要在摸清辖区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管。对所有企业做到建立质量档案,实施动态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督促整改,确保实效。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以专项检查为抓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挥专家技术优势,帮助企业查找存在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专项检查联系人:朱付先 畅金学 王峥

  联系电话:54264010 54263884 54264076

  技术支持联系人:王琪 王慧蓉 王琳珠

  联系电话:54261441 54261047 54263571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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