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上报新药监测期内药品有关情况通知

沪食药监药注〔2008〕647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为确保今年(2008年)上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上报情况的表格随文附后,各药品生产企业可从我局政务网站“滚动栏”查询和下载电子表格,网址是:www.shfda.gov.cn。具体内容可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或另作说明,相应内容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新药监测期(含过渡期)在2006年1月1日至通知签发日期间内已到期的品种仍需上报。

  2、请各企业认真填写,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资料及电子文件上报至我局药品注册处(通信地址:河南南路288号501室;联系人:阮秀芳;联系电话:63356169;电子邮箱:ruanxiufang@smda.gov.cn)。

  药品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履行新药监测期责任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设立新药监测期(含过渡期)药品的情况填报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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