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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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一、贯彻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的地方标准。
  三、统一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依法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监察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生活废弃物和特定污染物的管理;负责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的管理;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管理;负责水域和特定区域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
  五、负责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市容环境布置;协调全市市容环境管理和建设的综合性问题。
  六、负责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本系统重大科技研究,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科技进步与成果转化。
  七、加强国际、地区间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纪律

  (一)行为准则
  1、要爱岗敬业,文明执法;
  2、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3、要勤政廉政,廉洁奉公;
  4、要见义勇为,忠于职守。
  (二)纪律规定
  1、不准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私利;
  2、不准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3、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4、不准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据为已有;
  5、不准使用或者损坏扣押的财物;
  6、不准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7、不准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
  8、不准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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