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机构: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受理地址:
上海市制造局路130号1707室
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市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受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审批、登记以及其他事项,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市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受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权利义务:
申请人权利义务: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机关的权利义务:
市绿化局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市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受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审批、登记以及其他事项,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市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受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联系电话:
63768206
邮编:
2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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