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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举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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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绿化举报受理中心 |
| 受理范围: |
一、负责查处各单位新建二千平方米以上绿地以及建设项目配套种植行道树、护路林,其建设设计图纸未按规定向市绿化局报送审核的行为;
二、负责查处设计、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进行设计、施工,以及建设、施工单位任意改变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
三、负责查处设计、施工单位对绿化条例所规定的绿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采取招标或者实行监理制度的行为;
四、负责查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办理质量核验申报手续,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的行为;
五、负责查处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的行为;
六、负责查处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未按规定向市绿化局办理审批手续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绿地的行为;
七、负责由局组织的违反绿化条例的专项整治活动;
八、接受市民对本市园林绿化违法案件的举报;
九、承办市绿化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 权利义务: |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局绿化举报受理中心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受到《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局绿化举报受理中心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局绿化举报受理中心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有权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局绿化举报受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局绿化举报受理中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局绿化举报受理中心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局绿化举报受理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局绿化举报受理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 |
| 受理地址: |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绿化举报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制造局路130号 |
| 投诉电话: |
电话:63787001 传真:63787001 |
| 邮编: |
邮编:20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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