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机构: 上海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 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61号四楼 邮编:200002 电话:63219983 传真:63214026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行政处罚程序:   市绿化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绿化监察大队在作出给予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绿化监察大队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绿化监察大队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监察大队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绿化监察大队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六十日内有权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绿化监察大队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市绿化监察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市绿化监察大队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市绿化监察大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绿化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处罚依据: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公布)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