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的审核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办手续:

  1、对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的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出口合同或协议:
  (1)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
  (2)非商业性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3)委托代理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出口协议。
  5、证明其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其他说明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踏勘)→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核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国家林业局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人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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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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