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手续:

  1、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4、证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交产品成分表;
  6、商业性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次提供原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7、商业性出口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次提供其驯养繁殖出栏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踏勘)→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核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国家林业局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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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 号)。 收费标准:成交额的8%或6%向供货方收费;在国外举办表演、展览的,按纯收入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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