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申办手续:

  1、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踏勘)→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核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国家林业局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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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收费标准: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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