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申办对象资格: 运输出本市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木材、竹材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申办手续:   1、调运出省的木材之检疫合格证明、出省木材运输证申报表
  2、树木采伐许可证或下列材料之一:
  (1)生产单位运输允许自产自销的木材,凭采伐后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应交纳税费的票据。
  (2)运输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或旧木料,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个人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木材,凭户口迁移证明或动作调动证明。
  (4)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其他用材单位运输的木材,凭起运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出示的证件和履行的手续。
  (5)从外省市运进的木材,如再次起运出市的,凭原证件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 

  

办理程序:

  申请人→受理点→受理审查→材料齐全→核发证书(→申请人)
  申请人→受理点→受理审查→材料不齐全→补齐材料→再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3、《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林策字[1990]436号) 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通字[199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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