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经营林木种子填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 经营林木种苗填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 经营林木种子、种苗填写两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照片和产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员和林木种子加工、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5、具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2)经营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林木良种审定证书或林木良种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3)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育种机构介绍及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4)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明。
生产地点在郊区的: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提出预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查(实地踏勘、复核)→提出初审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经营有效区域为两个区县以上的、生产地点在市区的: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人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注册资金在2000万以上的: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提出预审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核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国家林业局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