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1、从事林木种子批发的单位和个人,注册资本金额在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注册资本金额在5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注册资本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必要的经营设施; 3、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4、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备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如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5、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具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申办手续: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经营林木种子填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
  经营林木种苗填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
  经营林木种子、种苗填写两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照片和产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员和林木种子加工、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5、具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2)经营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林木良种审定证书或林木良种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3)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育种机构介绍及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4)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明。
  

办理程序:

  生产地点在郊区的: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提出预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查(实地踏勘、复核)→提出初审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经营有效区域为两个区县以上的、生产地点在市区的: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人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注册资金在2000万以上的: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提出预审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核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国家林业局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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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2、《关于同意在发放林木种子许可证时收费的复函》(沪价费36号 沪财费35号)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本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发布); 3、《上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沪农林(20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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