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1、本市从事苗木生产大田育苗面积在5亩以上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生产场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必要的生产设施和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经过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大田育苗面积5亩以上50亩以下的,具有技术员或育苗熟练人员;(2)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3)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100亩以上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5、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如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办手续:

  1、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生产林木种子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
  生产林木种苗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
  林木种子、种苗均生产的填写两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技术培训证明;
  4、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照片及产权证明;
  5、其他
  (1)生产品种为授权品种的,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2)生产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或林木良种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生产地点在郊区的: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提出预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查(实地踏勘、复核)→提出初审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生产地点在市区的: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人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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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2、《关于同意在发放林木种子许可证时收费的复函》(沪价费36号 沪财费35号)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本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发布) 3、《上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沪农林(20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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