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核发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手续:

  用地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书面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的法人证明;
  2、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如需采伐林地内的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办理程序: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提出预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查)→森林资源管理处(实地踏勘、复核)→提出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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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1998]1号) 收费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每亩30000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3、《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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