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书面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的法人证明; 2、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如需采伐林地内的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提出预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查)→森林资源管理处(实地踏勘、复核)→提出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