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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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80号),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是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城市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重大绿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三)依法审定绿地的设计方案;依法审查绿地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城市绿地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市场管理和资质管理。
  (四)依法负责公园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园、风景名胜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依法审批公园规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园、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场所内动态、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绿化建设的配套工作;依法审核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绿化比例。
  (六)协同有关部门实施绿化设计、施工的市场管理、资质管理和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监督绿化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参与制定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和绿化工程定额标准。
  (七)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并组织资源调查;指导、检查、监督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制定城市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城市绿化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业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绿化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依法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和补偿费,并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指导城市绿化行业的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有关绿化行业的各项经济政策,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组织城市绿化宣传工作;组织城市绿化统计、成果普查、资源调查评估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工作纪律
    绿化管理工作人员廉政纪律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绿化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文明管理、规范服务,充分发挥绿化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制定绿化管理工作人员廉政纪律。
  1、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2、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
  3、不准用公款或向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类费用;
  4、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5、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6、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及罚没财物;
  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由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8、不准接受外商、管理对象的非公务性出国(境)及在国内的旅游邀请;
  9、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领取兼职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0、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或购买住房,不准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11、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营、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2、不准干预建设单位绿化工程、养护项目招投标规程,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好处费;
  13、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14、不准办人情证、人情照、人情案,收人情费;
  15、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管理对象;
  16、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他影响形象的活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绿化管理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纪律的,可以向局监察部门来电、来访或来信举报,举报地址、电话、邮编如下:
  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地址:制造局路130号
  电话:63767849邮编:200023
  
  
  20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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