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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办理矿泉水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按要求填写《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5、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上海市天然矿泉水登记注册证(复印件);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证明(复印件,有设备单位提供); 8、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9、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有设备单位提供);
10、从业人员花名册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并加盖单位公章); 1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申请办理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按要求填写《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证明(复印件,有设备单位提供);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复印件); 6、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有设备单位提供); 8、从业人员花名册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加盖单位公章);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申请办理地质勘探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