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如下职业道德、办事纪律和廉政纪律: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求真务实,热忱服务,乐于奉献。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严禁吃拿卡要。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四、不准任何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好处费。 五、不准索要或无偿占用当事人的钱物,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六、不准利用职权参与经营、办企业或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七、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馈赠。 八、不准向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费用。 九、不准接受当事人的非公务性出国(境)及在国内以考察名义的旅游邀请。 十、不准违反规定在职务范围内及相关经济实体中兼职,并领取报酬或变相报酬。 凡本办机关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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