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办事项目
部门简介相关网站管理职责 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旅游节庆活动;参与组织、管理、协调本市会议、展览等有关大型活动;指导本市驻境内外旅游企业及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按有关规定,统筹、管理、使用旅游专项资金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五)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和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及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拟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和推进旅游行业的结构调整、企业改革;负责各类旅游企业及旅游办事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和发放旅游签证通知。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旅游人才培训规划和专业技术岗位标准;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核工作。
  (九)负责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划管理和开发指导工作。
  (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纪律
  1、不准接受办事对象的宴请及由其付款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接受办事对象提供的外出考察、免费境内外旅游活动以及免费提供使用宾馆客房、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等方便。
  3、不准以任何名义接受办事对象的礼物、礼金、咨询费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利用职权向办事对象索借钱物或无偿占用财物。
  5、不准利用职权到办事单位以任何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利用职权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或设置小金库。
  7、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好处。
  8、不准经商、办企业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准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和中介等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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