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旅游节庆活动;参与组织、管理、协调本市会议、展览等有关大型活动;指导本市驻境内外旅游企业及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按有关规定,统筹、管理、使用旅游专项资金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五)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和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及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拟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和推进旅游行业的结构调整、企业改革;负责各类旅游企业及旅游办事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和发放旅游签证通知。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旅游人才培训规划和专业技术岗位标准;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核工作。 (九)负责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划管理和开发指导工作。 (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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