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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共阵地和未经招标拍卖的公共阵地的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程序
申请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区、县市政委)审批→工商部门(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工商部门在收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移交的材料之日起,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市容部门,由市容部门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无需补正的申请,在收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审查意见,告知市容部门,并由市容部门通知申请人→经同意的申请,申请人持市容部门和规划部门对该申请的批准文件,即时向工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2、经招标拍卖的公共阵地的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程序
申请人(持与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签订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协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工商部门(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无需补正的申请,在收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经核准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在设施有效期内变更原户外广告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程序
在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有效期内,原户外广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或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到期的,应当办理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并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该表可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下载,或向本市各级工商部门领取。
申请人→工商部门(市工商局广告处或各分局商广科)(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经审核同意,工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应当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证明;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批准文件;
(3)场地及媒介使用权、产权证明和使用协议;
(4)委托发布的合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
(5)场所或设施,按规定须经批准的批准文件;
(6)表示性能、用途、质量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7)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和广告样件
(8)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9)在原《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内的,应提供原广告发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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