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行政复议
受理机构: 上海市审计局
受理地址: 陆家浜路1388号
受理范围: 对本市各区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
权利义务:

  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审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市审计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复议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市审计局法规处具体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被审计单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期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市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除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外),在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市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审计行政处罚,实施审计听证程序。

受理范围: 对本市各区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
联系电话: 63772473
邮编: 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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