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局行政强制
强制机构:
上海市审计局
强制种类:
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强制程序: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义务: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审计中的权利和义务
强制依据: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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