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组织引导农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研究制定与农业相关的农产品价格政策、农业保险政策、投融资政策、财税扶持政策和农产品进出口政策等。 (四)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组织协调农产品加工体系、市场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产加销一体化。 (五)研究拟定农村经济综合协调发展的政策,指导农村经济的结构调整、资源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郊区的市级工业区、经济小区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六)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指导推进县级综合配套改革。 (七)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和农业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和饲料等产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组织协调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工作;参与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滩涂围垦工作;指导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工作。 (九)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制定农业教育科研成果的应用、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导和协调农业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社会发展工作和社区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郊区城镇布局和发展规划的编制,提出行政区划调整、推进城镇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区县实施批准的规划方案。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农业系统的涉外事务;协调组织有关农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创汇农业工作。 (十三)贯彻实施有关监管国有资产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监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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