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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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和机关处室及下属单位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本市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起草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察。
  (三)综合管理本市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制定本市近期和中长期促进就业规划、劳动力市场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境内外劳动力在本市的就业工作及其相关中介组织,拟定相应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管理本市职业培训工作;负责管理本市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资格鉴定;负责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及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和核发。
  (五)综合管理本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负责管理本市劳动保护及企业福利工作;规范本市劳动合同制度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办法,并协调指导;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制定本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则,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网络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网络服务规范;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信息和预测报告,为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七)负责管理本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拟定本市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资总量调控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行业工资水平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八)负责管理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各类基金,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各类制度,拟定相关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承办市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关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综合计划与工资处
  (四)劳动关系处
  (五)就业处
  (六)职业技能开发处
  (七)国际合作处
  (八)社会事务管理处
  (九)劳动争议仲裁处
  (十)福利保险处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十二)城镇养老保险处
  (十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
  (十四)社会化服务管理处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处
  (十六)财务处
  (十七)组织人事处(与老干部处、机关党委、纪检组、工会、团委合署办公)
  三、局下属机构设置
  (一)局直属基层单位
  (1)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2)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教育中心
  (3)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
  (4)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5)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6)上海市工人交流服务所
  (7)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9)上海市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
  (10)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事务所
  (11)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2)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二)各区、县社保中心
  (1)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卢湾区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徐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4)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5)静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6)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7)闸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8)虹口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9)杨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0)闵行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1)宝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2)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3)嘉定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4)松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5)金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6)青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7)南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8)奉贤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9)崇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
  
  为加强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风建设,维护行政管理机关的形象,在严格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的同时,特对加强本系统的政风建设和廉洁从政作如下规定:
  一、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上下联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实推进政风建设,把“三优一满意”的窗口单位创建工作向各单位、各部门延伸。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先进典型,建设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员工队伍。行政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办事纪律:(1)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以及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少量付款;(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3)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电子消费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4)不准用公款或由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5)不准利用职权以讲课、咨询等名义搞有偿服务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6)不准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7)不准擅自接受邀请参加企事业单位的各种庆典活动;(8)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在招工、升学、提干、分房、出国(境)等关系到本人或家属利益问题上,向下属单位或服务单位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9)不准在行政执法时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10)不得擅自设立、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罚没收入的项目、范围以及标准;(11)不准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项目,提高支付标准、修改计算数据;(12)不准擅自增提或减免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规定的罚金;(13)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14)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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