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办事项目
部门简介相关网站管理职责 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㈠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㈡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㈢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㈣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工作纪律
  ㈠上海市监察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委托当事单位和个人办理私人事项;
  2、向当事单位和个人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物品,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接受当事单位和个人付款的宴请、旅游、度假、健身、娱乐等活动;
  4、收受当事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种礼品;
  5、泄露检举、控告材料内容和检举、控告人情况以及有关检查、调查情况;
  6、利用职务便利为当事单位和个人说情、通风报信、透露有关情况;
  7、瞒案不报、压案不办;
  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㈡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单位和个人可向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干部管理室检举、控告。
  检举、控告电话:64710037
  检举、控告地址:上海市宛平路7号
  ㈢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㈣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