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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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工作。

  (二)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汇总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发布重要综合经济信息。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本市产业发展的导向意见;加强各产业间的发展协调,推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研究拟定生产力布局规划方案及重要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四)负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及重大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安排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和上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国家规定应报批及本市需控制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的稽察。

  (五)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产业导向,负责审批和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分析全社会资金动态,研究拟定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可能,对全社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平衡协调提出意见;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防范本市金融风险,承担地方政府对本市金融业发展的协调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研究提出本市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参与直接融资的协调管理;参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七)研究拟定价格政策和重要价格调整方案,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调控价格总水平,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收费管理,核定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

  (八)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研究提出本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组织编制要素市场和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协调贸易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加强重要物资、商品、能源的总量平衡,执行国家计委下达的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搞好重要经济资源的调控和储备管理。

  (九)负责人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及国防经济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和重大问题,推动社会事业产业的发展。

  (十)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组织制定和协调交通、能源、环境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

  (十一)指导区县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区县经济政策的综合协调。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纪律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管理职能的正确履行,现根据《委机关公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对机关公务人员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政治纪律。机关公务人员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和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和行为。

  二、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机关公务人员,在履行战略规划、经济监测、经济调节、政策综合、投资管理、价格监控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增强全局观念,从国情国力、市情市力出发,科学论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平衡,及宏观经济调控等工作,力求有关决策建议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严禁任何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弄权渎职行为。不允许违背国家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脱离实际、无根据地为其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归口部门、企业等争项目、争资金、争指标。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凡未公开的内部情况和数据,一律不得泄露。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办事程序。机关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要切实遵守本委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文规则和逐级上报的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违反办事程序,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办理不该办的事情。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要认真抓紧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推辞、不拖延、不贻误;没有正当理由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失职追究责任。对于不符合办事程序、手续不完备的事项一律不予受理。

  四、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和处理重大问题制度。凡依职权或依上级授权、交办的涉及委内、委外有关单位重要事项,主办部门应提交处(室)务会议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核签,并送有关部门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呈报委主管领导审批;会签文件经过协商仍有不同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认真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不同意见一并上报委主管领导审批。没有认真履行会签和核签手续的文件,一律不得上报。各处(室)内也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办事会签制度。

  五、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在执行公务时,要自觉地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严肃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纪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变通。机关公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影响)私自接受回扣、提成,以及与本人职务或与执行公务有利害关系者的馈赠(包括礼金、礼券、礼品、红包、购物券等);也不得为父母、配偶、子女、亲属或有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确因无法拒绝而收受贵重的馈赠,必须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交委有关部门处理,否则以违纪论处。各处(室)及个人不得收受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名目送给的政策规定之外的钱物;不得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和工作的便利,以借用、试用等名义,个人占用公款、公物,或仅象征性地支付少量现金购买物品。不准处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六、严格控制公费出国(境),认真遵守外事纪律。凡组团出国,必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规模要严格控制。机关公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挤占外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因工作需要确需随外单位团组出国(境)的,由组团单位向委人事处发函,经人事处初审后,转有关对口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在报告委主管领导同意后,再经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机关公务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涉外人员守则》,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不允许未经组织同意,同外国机构或外国人私自交往;不得私下接受礼品。

  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形象。机关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浮夸或弄虚作假的作风,做到谦虚谨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摆架子,不随便许诺。因公务需要参加或应邀参加竣工庆典、验收鉴定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要经处(室)以上主管领导批准;个人不准用公款获取或办理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包括接受与本人职务或执行公务有利害关系单位相邀的这类活动。个人言行要顾及社会影响和公众舆论。

  八、艰苦奋斗,严禁奢侈浪费。机关公务人员都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反对讲排尝铺张浪费等奢侈挥霍之风,不得谋求制度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待遇和物质享受。不准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到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外单位赠送的信用卡或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借用外单位公有设备包括车辆私用私开。不准违反国家规定去国家规定的旅游风景区开会;不准接受用公款安排的个人旅游活动。

  以上规定,全委各级公务人员都要严格执行,自觉做到廉洁自律。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应予表彰或奖励;凡违反者,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如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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