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设立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3条 《上海市微生物菌剂应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 (二)办理范围 向本市有关单位提供微生物菌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活动。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1、提供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性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2、微生物菌剂应用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菌剂特点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申请材料 1、微生物菌剂应用环境安全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 2、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3、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备微生物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的证明材料; 4、指导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以下简称应用单位)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承诺书; 5、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6、从国外引进微生物菌剂的,应当提交由国家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证明文件。 (六)管理权限 市环保局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 (九)有效期限 3年 (十)变更 提供单位变更微生物菌剂应用范围的,应当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变更许可须提交环境安全许可申请表、环境安全评价补充报告、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等材料。 许可变更的办理时限与新申请许可相同。 (十一)延续 环境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提供单位需要继续提供该微生物菌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延续申请。 许可延续的条件和办理时限与新申请许可相同。 (十二)年检(年审):无 (十三)收费:无 (十四)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址:大沽路100号;咨询电话:23115715或23111111转环保局水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