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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理行为事项名称: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的审查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企业及相关部门的申请书、函;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进口(国家地区)、出口商品目录;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拟开设店铺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十)品牌销售需提供品牌注册登记及品牌使用授权; (十一)授权书、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商业经营范围及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企业及相关部门的申请书、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四)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企业的经营、进口(国家地区)、出口商品目录; (八)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市经委和市外经贸委原批文; (九)拟开设店铺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十)品牌销售需提供品牌注册登记及品牌使用授权; (十一)授权书、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负责许可处室:外经处
工作人员:张国华、陆雁淮、杨建坚负责人
受理人联系方式: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32室,电话:23112692、23119393、23112701邮编:200003,
救济方式及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经委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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