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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旧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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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事项名称设立旧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许可
  
  
  许可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申报材料要求(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许可/审批程序及时限
  
  
  负责许可/审批处室市场流通处
  
  
  工作人员张连森
  
  
  负责人刘敏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人联系方式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217室,邮编:200003,电话:23119405
  
  
  救济方式及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经委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须告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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