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12楼
邮编:电话:64386908、64645557—4201/4215/4202/4209传真:6438690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推荐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4—5月份,年内完成专家评审及奖励委员会审定。
1、2006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将使用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书要认真填写,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发现、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内容。 (1)推荐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交的主要论文、专著,到推荐截止日应公开发表1年以上。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推荐自然科学奖时,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研究中的学术贡献。 (2)推荐技术发明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当获得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或者已经申请了相应的发明专利。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证明。对于符合技术发明奖授奖范围,但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公益成果,应当出具规范的项目查新报告。 (3)推荐科技进步奖项目应用技术成果必须得到推广应用,并商品化、产业化,取得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工程类项目必须工程结束并投入使用运行,工程还未结束的阶段性成果报奖一律不予受理。 项目推荐软件请到上海科技网站上的“软件表格下载”栏中进行下载,网址:http://www.stcsm.gov.cn/jlb。 2、推荐材料的送交。报送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材料2套(推荐书和附件材料合订本,其中1套为存档用原件材料);电子文档1套(同时网上提交);供扫描用附件1套。 书面材料中的附件不限页,但应精炼。通常自然科学奖项目需附公开发表1年以上的5篇主要论文全文,国内外正面引用的相关论文、评价证明、他引检索证明、查新证明等。技术发明奖项目需附发明专利证书及权利说明书或发明专利受理证明、应用及效益证明、水平检索证明等。科技进步奖项目需附成果评价证明、水平检索证明、专利证书、效益证明等。科普作品必须提供出版的最新版本,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说明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被译为其它语种的作品样本,以及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软科学类项目必须提供评价证明、应用证明,以及有助于软科学评审的其它引用或效益证明。 对于要求不可公布项目名称的,应在报送书面推荐书时,提交推荐单位报告。 动植物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等有关项目需要提供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要求审批的文件等。 3、提供扫描用附件要求。为保证申报材料及时、准确网上传送至每位评审专家,每个项目还必须提供从书面附件中精选出有代表性、典型性不超过20页的附件内容,供扫描用,单面复印,编好页码后用文件夹夹好不必装订,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统一扫描。 4、各推荐部门对推荐的候选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应认真审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或由推荐人签名。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下设各专业评审组评审。市科技奖励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专家初评、公告、异议处理、复评、市奖励委员会终审。 专业评审组专家评审结果由《上海科技报》和《上海科技》网上向全市公告。对已公布的推荐评审项目如有异议,从公告之日起30天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管理办公室提出,所提异议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地址和电话。未签署真实姓名的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推荐项目需交纳评审费300元∕项。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4月28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22日发布,2001年4月1日实行) 5、《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沪科2001第194号文发布实施) 6、《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