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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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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业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
  (2)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或者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条、第8条);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审判、检察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除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13条第2款);
  (4)品行良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6条第3项);
  (5)身体健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6条第4项);
  (6)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下列文件之一:
  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②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复印件;
  ③法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
  ④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证明文件。
  (4)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关系证明(包括退工单、劳动手册、退休证等复印件);
  (5)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合格意见(或免予实习的证明);
  (6)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7)个人品行鉴定材料;
  (8)体检合格证明;
  (9)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10)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未有以下情形:①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②受过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③曾被吊销过律师执业证或受到停业处罚停业期限未满;④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变更登记(本市执业机构之间的变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证复印件;
  (4)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5)申请人与拟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复印件;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7)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申请人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关系并且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销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
  (1)申请注销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执业证正本;
  ④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⑤基层法律服务同意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
  ⑥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⑦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依职权注销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③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撤销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
  需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⑤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在10日内予以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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