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执业 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条件: (1)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已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 (2)代表机构的代表为执业律师和港、澳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 (3)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第3项)。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中文名称的“××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2)律师事务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3)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4)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5)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6)律师事务所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7)律师事务所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8)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9)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所列文件材料(1)至(7)项,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变更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
(1)名称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②名称已变更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执业执照复印件; ③执业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④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所列文件材料①至②项,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2)住所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②已变更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及出租房的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③执业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④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所列文件材料①项,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3)首席代表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代表变更申请书;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③代表机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④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⑤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其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⑥拟任代表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⑦拟任代表简历; ⑧拟任代表护照复印件; ⑨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所列文件材料①至⑥项,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
(4)代表变更 ①增加新任代表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增加新任代表申请书; 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新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新任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Ⅲ、新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Ⅳ、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新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Ⅴ、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其新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Ⅵ、新任代表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Ⅶ、新任代表简历; Ⅷ、新任代表护照复印件; Ⅸ、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所列文件材料Ⅰ至Ⅵ项,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 ①减少代表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Ⅱ、代表护照复印件; Ⅲ、关于减少代表的说明; Ⅳ、减少代表的执业证正本原件; Ⅴ、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所列文件材料Ⅰ项,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
(5)代表机构变更 ①代表机构合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代表机构合并的申请书(拟合并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中文译名的“××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地区已经合法合并的证明文件; Ⅲ、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给拟合并的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Ⅴ、拟合并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Ⅵ、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Ⅷ、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X、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所列文件材料Ⅰ至Ⅶ项,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 ②代表机构分立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代表机构分立的申请书(拟分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中文译名的“××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分立的证明文件; Ⅲ、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给拟分立的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Ⅴ、拟分立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Ⅵ、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Ⅷ、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X、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所列文件材料Ⅰ至Ⅶ项,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 注销注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
(1)申请注销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机构注销申请书;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沪代表机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沪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④代表护照复印件 ⑤执业证正本、副本原件; ⑥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所列文件材料①至③项,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
(2)依职权注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司法部撤销其执业许可、收回执业执照文件的: ①所属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②已经丧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沪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被吊销的。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后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或提出审查意见报司法部审核,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