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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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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业
  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条件: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各拟任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各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拟任首席代表的,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7条第2项)。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3)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6)拟任代表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7)拟任代表简历;
  (8)拟任代表护照复印件;
  (9)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所列文件材料(1)至(6)项,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注销注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

  (1)申请注销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取消代表资格的文件;
  ③代表护照复印件;
  ④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⑤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⑥执业证正本原件;
  ⑦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所列文件材料①至②项,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2)依职权注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司法部撤销其执业许可、收回执业证书文件:
  ①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执业执照已经失效的;
  ②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③执业执照被吊销的;
  ④所在的代表机构执业执照被吊销的。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在受理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或提出审查意见报司法部审核,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依法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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