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办理机构: |
市民政局(优抚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 办理时限: |
凡符合有关办证、换证、补证有关规定的,收到本人书面申请17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
| 申办对象资格: |
具有上海户籍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烈士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
| 申办手续: |
烈士家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 办理程序: |
首次办证时,烈士直系亲属应到户籍所在区(县)民政局填写《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发放登记表》,区(县)民政局审核确定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发证。 |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5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