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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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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事条件:

  1、申请人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中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及身体条件,若年龄、身高等身体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2、申请人不得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中规定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含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指定翻译服务地点:

  (1)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赤峰路573号,电话:65362032;

  (2)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南京东路66号国旅商务楼702-4室,电话:63239181、63233988、63233608);

  5、数码照片。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驾驶员考试科受理窗口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四、收费标准: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40元/人次沪价涉(92)191号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40元/科目沪价涉(92)191号

  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5元/人沪价涉(92)191号

  转证手续费5元/次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沪财预(2003)7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7]58号)

  六、办结时限:

  1、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当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2、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车辆管理所驾驶员考试科(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咨询电话:64881842

  八、监督(投诉)电话:

  96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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