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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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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总队以及区、县支(大)队 |
| 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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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总队路政设施处 |
上海市太阳山路38号 |
周一至周六 9:00—17:00 |
56317000×5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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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路政科 |
上海市合欢路2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
22045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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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路设科 |
上海市陆家浜路88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
63280123×34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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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路设科 |
上海市蒙自路701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
23035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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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路设处 |
上海市龙吴路213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54820689 (声讯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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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路政科 |
上海市茅台路842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23039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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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路设科 |
上海市南京西路1550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
62895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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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路设科 |
上海市府村路125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
22049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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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路设科 |
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
63172110×4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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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路设科 |
上海市水电路1888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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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路政科 |
上海市双阳路357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
65430723×3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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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路设科 |
上海市宝杨路2031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
28959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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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路设科 |
上海市莘建东路201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1:30 13:00—16:00 |
34120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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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路设科 |
上海市嘉戬公路118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1:30 13:00—16:30 |
69989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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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路设科 |
上海市石化隆平路179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
5793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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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路设科 |
上海市松江镇乐都路468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
5772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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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路政科 |
①上海市外青松公路6189号 ②上海市沪青平公路5540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 |
69714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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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路设科 |
上海市川南奉公路6116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
58021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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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路设科 |
上海市南桥团南公路5950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
67105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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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路设科 |
上海市城桥镇育麟桥路297号 |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
6962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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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江路设科 |
上海市宝钢厂区1号门(经六延路东侧) |
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2:30—16:30 |
26648798 26649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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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路设科 |
上海市海天四路9号 |
周一至周四 9:00—11:00 13:00—16:00 周五 9:00—11:00 |
68343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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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路设科 |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灵路110号 |
周一至周五 9:30—16:30 |
5046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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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路设科 |
上海市化工区北河路88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6:00 |
67120911-27572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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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路设科 |
南京市中门外 上海市冶金公司交警大队 |
周一至周五 8:00—17:00 |
025-86366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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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路设科 |
上海市黄浦路110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00—16:00 |
63063500-60338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第三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载运剧毒化学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城市措施。
申办单位须对途经路线先行踏勘,提出行驶时间和路线。 |
| 申办材料 |
申办企业必须具有运输《剧毒化学物品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许可单位。并具备以下申办材料:
1、《剧毒化学物品购买凭证》复印件或《剧毒化学物品准购证》复印件;
2、运输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证号》复印件;
3、承运本次车辆行驶证、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和证号》复印件;
4、承担本次运输任务的驾驶人驾驶证、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和证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本市车辆单位聘请外地驾驶人员驾驶的,除带好第4条必备的手续外,还须带上外来机动车辆驾驶员登记凭证;
6、押运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和证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7、本市车辆单位聘请外地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除带好第5、6条必备的手续外,还应有聘请单位提交承诺书;
8、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以外还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的复印件;
9、提交填写字迹清晰并提出先行踏勘后的运输路线和时间的《剧毒化学物品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10、车辆检验单。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凡需载运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向目的地管辖的公安分局交警支(大)队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窗口接待民警根据客户提交在有效期内并符合要求有关证件,开具受理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
办证时限 1、
始发地和目的地同在本区范围内运输的经审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三个工作日内决定并办结。
2、始发地和目的地同在本市范围内运输的应先到目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经审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三个工作日内决定并办结。
3、始发地和目的地跨省运输的应先到目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一经受理报总队,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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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第三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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