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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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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合发[2001]3号)

  

  三、条件:

  1.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及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
  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3.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程序:
  1.申请受理后,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开具领证单,写明领证日期。
  2.经审批通过的,用人单位即按领证单上注明的日期领取许可证书。
  3.经审批未通过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期限:
  申请《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填写正确的《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二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shwjzx.12333.gov.cn);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3.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4.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属境外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职位和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5.本人的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6.本人的有效定居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7.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8.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9.被聘人员在外国(地区)企业上海代表处工作的,还应提供本人的《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无需携带上述第3、第4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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