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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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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审批   

  二、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6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劳保合发[2001]4号)。
  
  三、条件:

  1.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岁);
  2.身体健康,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3.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四、程序:
  1.申请受理后,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开具领证单,写明领证日期。
  2.经审批通过的,用人单位即按领证单上注明的日期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经审批未通过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期限:
  申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shwjzx.12333.gov.cn);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3.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属境外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职位和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6.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7.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8.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9.演艺人员需提供市文化局颁发的《临时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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