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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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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周一、三(9:00-11:30;13:30-16:30)接待。地址:安远路45号;邮编:200041;咨询电话:12333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4.《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沪劳保福发(2001)2号]

  
  ◆申办条件
  1.已经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并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
  2.签收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邮寄送达请保留信封,以邮戳为准。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初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书》原件;
  3.如系工伤、职业病鉴定的还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2.缴费后请等待鉴定通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及鉴定。
  3.参加鉴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寄发《再次鉴定结论书》。

  
  ◆办理期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每件收费350元,先由申请人预付。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该项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其中属工伤、职业病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属因病鉴定的,由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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