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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 办理地址: |
镇宁路465弄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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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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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的人员。 |
| 申办手续: |
二、受理范围:
(复印件用A4纸)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须由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地址:哈密路1701号);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必须有与在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多单位聘用的,应有分别签订的协议。)
6、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入境签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其中一张贴于申请表上);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备注: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医师参照执行;
2、注册期满需延期的,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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