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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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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受理时间:每星期一至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国定假除外) |
| 申办对象资格: |
申请范围: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
申请者资格/条件:
(一)申请注册执业药师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
3.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5.经所在执业单位同意推荐。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注册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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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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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一)注册申请
1.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表。
2.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表)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3.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表)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表)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申请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须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表)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二)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完成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上海市执业药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对需补充相关资料者,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补交资料,逾期将终止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提出是否予以注册的意见。特殊情况和不予注册材料上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作出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对予以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对不予注册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27号)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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