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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 办理地址: |
镇宁路465弄181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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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1. 本市医疗机构护士的连续注册;
2. 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在其他机构受聘于护理岗位的护理人员。
注:在注册有效期满前六十日申请办理连续注册。 |
| 申办手续: |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个人未及时参加集体连续注册的情况说明(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中断注册未超过五年者,需提交《上海市在职教育登记册(护理专业)》原件(在职教育学时要求:每年度≥15学时。学时证明应符合在职教育入册范围要求。学时数由受聘或拟受聘用医院护理部汇总、确认、盖章。)
4、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践证明;
5、《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小证);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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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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