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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居留许可(五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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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下午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8951900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五年期居留许可:
1、荣获上海市荣誉市民、上海市白玉兰荣誉奖、白玉兰纪念奖的人员;
2、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注册资金在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父母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与之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申办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2、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宾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及复印件 ;
3、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4、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长宁区金浜路15号);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6、市外经贸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或《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
7、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
8、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
10、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荣获上海市荣誉市民、上海市白玉兰荣誉奖、上海市白玉兰纪念奖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人员,应提供市外经贸委出具的认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持有效期5年《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应提供上海市人事局的公函。
上述各类人员的随行家属,除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及相应的材料(如关系证明属外国出具的,必要时需提交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以及居留许可过期后,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健康证明。
办理程序及期限
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申请人首次申请,需本人办理。再次申请,可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亲属代办;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需面见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他相关的补充材料。
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周六仅受理证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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