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高院与市司法局联合颁布相关《意见》,完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的具体举措。该《意见》规定了对当事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审查互免原则,相关材料只需经其中任一机构认可,另一机构则可免于审查,直接进入救助或援助程序,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经济的法律服务。
按照原先的工作模式,经济困难的诉讼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或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需分别向法院和司法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两家单位分别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定,导致申请人常在两部门间来回奔波。为此,上海法院主动与司法局联手,在经过黄浦区等法院与所在区司法局合作试点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的衔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从今年9月开始在全市法院全面实施。
除互免审查原则外,法院和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还互负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主动引导其向另一方申请救助或援助。《意见》同时要求,法院对受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快立快审快执;法律援助机构对受司法救助案件亦应尽快受理、尽快作出决定。此外,该项制度还构筑了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相互沟通的平台,包括重大、群体案件个案通报以及联络员制度等。
目前,上海已明确要求全市各法院今年底前在立案大厅内为法律援助机构专设法律援助窗口或服务点,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一门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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