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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 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政府信息,除了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必须做到全部公开。特别是涉及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的公共政策,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依法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畅通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等公开渠道,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覆盖面,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促进政府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切实增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性资金运行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公开的力度,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公开,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重点支出执行情况,并按照国家要求,依法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公开财税政策及办事流程,公开转移支付的标准、内容和程序,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加快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依法向人大报送部门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土地出让金等资金运行情况。探索引入第三方开展对财政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区县和乡镇财政性资金的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乡镇扶贫、救济、优抚、义务教育、农业补贴等资金分配情况。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共性资金的规范管理,把依法管理、严格监督、透明运行贯穿于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保社会公共性资金的安全运行。

  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力度,依法扩大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项目的审计结果,在向人大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公告、通报等形式逐步向社会公开。建立审计整改情况反馈报告制度,把整改情况作为审计公开的重要内容,以公开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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