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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本市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

(市教委供稿)

  一、召开上海市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出台《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民办学校资产归属暂行办法》(讨论稿)、《上海市民办学校变更、转让及终止的暂行办法》(讨论稿)。
  二、制定学校设置标准。按照教育部文件及相关规定,相继制定了民办本科学院、民办专科高职院校的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还制定了独立学院设置标准等。
  三、受理民办学校的申办工作。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院校设置专家委员会,对2005年度申办的民办高等学校进行考察评议,并向市有关部门进行了情况通报和征求意见。
  四、启用(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照教育部要求,对本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进行重新登记,对符合条件、规范办学的民办学校换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办学违规违法的民办学校进行检查整治,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和规范化建设。
  五、继续深化民办高校体制改革。办理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东方文化职业学院、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科技职业学院等高校的转让、改制工作,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之中。东方文化职业学院已完成举办者的变更。
  六、成立民办中小学协会和民办高等教育协会。成立民办教育的两个协会,作为上海市民办教育的自律组织,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依法发展。
  七、组织并实施民办学校政府专项资金项目奖励。每年投入4000万人民币专项资金,分别对民办高校和民办中小学实施奖励。下半年启动并完成。
  八、努力向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的方向发展,2005年率先在上海实现民办高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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