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市法制办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六号)
 
市法制办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五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等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
 
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
 
本市《行政许可法》三件配套规章2月1日起实施
 
市政府法制办解读《行政许可法》三件配套规章
 
沪行政许可事项完成清理 取消项占50%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留"管理真空"?有关负责人答疑
 
市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过半 四项措施防止"管理真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伴随《行政许可法》的正式亮相,许多由地方性法规设计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同时给百姓生活带来许多变化。 现欢迎广大市民就《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向市政府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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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行政许可确需保留,但一时又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如何处理?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否由部门规章在原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中的事业单位,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应当如何处理?
 
现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如确需保留,是否必须在2004年7月1曰前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对现行依据带密级的文件实施的行政许可如何处理?
 
区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文
件的清理情况
 
 
委办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
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