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雄
●城市不仅是经济系统,同时还是一个社会文化系统和一个生态系统。政府要懂得什么是城市最重要的资产,经营城市不仅要追求经济价值,更要追求文化、美学、生态价值。
●“经营城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该弱化的要弱化。要下决心调整政府活动范围,将社会能做、市场能做的事情尽量退还给社会和市场去办。
●“经营城市”,该强化的政府职能要强化: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提升社会就业水平;提供公共服务,建立公共保障。政府要把更大的精力、财力转移到发展、加强法治建设和市场监管两方面。
在新一轮发展中,“经营城市”的理念应成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政府职能要从“管理经济”转变到“经营城市”,即政府职能该弱化的弱化,该退出的退出,该转化的转化,而该强化的则要强化。
经营城市不同于企业经营。企业是经济实体,企业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理所当然。而城市不仅是经济系统,同时还是一个社会文化系统和一个生态系统。经营城市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必须追求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政府需要懂得什么是城市最重要的资产,经营城市既要讲经济价值,更要讲文化、美学、生态价值。
土地是城市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但“经营城市”不能等同于经营城市土地。否则就会产生片面性,带来政府行为的单一性,热衷于大拆迁、大置换,一发不可收。这种经营城市土地的单一化倾向,直接导致的后果是,银行贷款向城市房地产领域倾流,企业贷款严重短缺,一些企业由于银行惜贷,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地方财政被迫向城市基础设施倾斜,社会保障资金、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科技、文化、教育投入滞后,财政投入回报期延长,城市建设投入成本加大,城市综合发展不平衡。
经营城市必须强调依法行政。经营城市,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健康协调发展,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实践告诉我们,城市中很多所谓“秩序混乱”问题,都与政府体制和政府行为不规范有关。要解决城市活动中的问题,首先要重视规范政府行为,而不是反过来在现在的机制下继续强化政府部门对社会生活、市场活动的干预。不能因为“整顿秩序”又造成新一轮的“政出多门”,导致一些政府部门以“加强市场管理”为名为自己新设许多权力、出台许多事实上会扰乱市场的规章制度,这样做只会使政府部门的利益“法制化”。
“经营城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该弱化的要弱化。要下决心收缩政府活动范围,将社会能做、市场能做的事情尽量退还给社会和市场去办。对原来全部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要进行重新划分:一是核心公共产品,即非排他性的无差别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公安、司法、产权保护、公共管理、公共医疗保健、基础义务教育、基础研究、基本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二是混合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即那些既可平等消费,又具有一定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服务或产品,如高等教育、基础产业、公共工程、公共设施、空间行业、原子能产业等;三是政府提供的私人产品,即最终消费者是个人,付费使用,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和规模经济特性的产品,如邮政、电讯、民航、铁路、电力、煤气、自来水、供热、基础设施等。作出划分后,政府职能或作用范围要逐步从混合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领域退出,收缩到核心公共产品领域中。将混合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领域交付市场,由私人部门或非政府组织参与提供。
“经营城市”,该市场化的要市场化。要将决策和执行分开。将公共目标制定、政策制定、决策等事由集中给政府完成。而将政策和决策的执行、公共目标的实现这些事分散给社会,由公共部门、私营部门、非盈利部门等共同参与完成。要采取招投标制、合同承包制或出租制、公私合作制、凭单制、一般使用者付费制等市场方式管理公共服务,代替原先的行政层级控制。通过引进竞争、风险和利益机制来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政府功能。
对于那些完全私有化的部门和完全由私人部门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也要用与市场同质信号的手段和方法加以“驯服”,如制定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成本价格标准、奖罚界限等“缰绳”,引导它们为公益目标服务。
“经营城市”,该转化的政府职能要转化。在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内引进选择、竞争、激励等市场机制。如实行公立学校选择制、公费医疗选择制、社会服务选择制、政府采购招标制;实行合同雇佣制、绩效考评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效果考核预算制、金钱奖励制;实行行政成本核算制、服务标准公示制、服务质量承诺制等等。通过引进这些办法重塑政府,打造企业化政府治理模式,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提高政府提供的核心公共产品的质量水平。
“经营城市”,该强化的政府职能则要强化。比如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保证经济总量关系的基本平衡,优化与提升经济结构,提升社会就业水平;组织公共产品生产,发展公共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建立公共保障。政府要把更大的精力、财力转移到发展、加强法治建设(立法与司法)和市场监管两方面。
“经营城市”,政府就要重视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以鼓励民间组织的发展,放松境内外NGO(非政府组织)、NPO(非盈利组织)的准入制度,开放对社团的登记,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
此外,政府要特别关注社会底层利益,要在公共财政框架中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的支出比例。通过政策调整,给予他们发展个人能力的空间,培养他们的基本能力,提高他们的劳动就业选择能力。要建立一种公正、有效的经济福利分配制度,如在城市改造中,提高对居民的经济补偿,在房地产开发中,注意避免出现类似西方国家的“社会隔离”现象,保障社会弱势成员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条件。(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摘自《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