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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法律·道德:社会信用体系的三重保障


  ■龙静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日益深化,信用缺失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和忧虑。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债务拖欠、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经济失信现象,严重制约了信用功能的发挥,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成本,恶化了市场信用环境和市场秩序,直接影响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这一论述,抓住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
  一
  严格的信用关系只有在产权明晰、不同产权都能得到保护的基础上生长起来。这是因为,明晰而得到保护的产权制度具有这样一种功能:给人们提供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基本规则。只有当私有财产权能够为人们提供稳定的未来预期收入时,财产所有者才不会选择那些缺乏远见的背信弃义行为,并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利益。所以,个人和企业有信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利得到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
  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主要是国有的(公共的)和民有的(私有的)两种。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所决策的企业的信用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一般是由政府任命,任期也是由政府来决定的,他所作的任何一个决策,其未来的后果不用自己承担责任,企业的未来收益很有可能由别人来分享。个体、民营企业不讲信用,主要原因在于其产权缺乏可靠的保障。一个人即使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如果他预期这种所有权随时有可能被剥夺,那他就不会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从长计议。民营企业家和个体老板缺乏安全感和稳定而长远的预期,因而在有条件的时候就会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不能为建立信用而严格自律。
  可见,我国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就必须从宪法上宣布对合法获得的私有财产给予严格保护,并以《民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加以具体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既要“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又要“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显示我们党已经将私有财产的保护放到与公有财产保护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加以强调,这将对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宪法修改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
  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会遵纪守法,不再欺骗欺诈、赖账不还或越轨操作,因为再明晰的产权也只是社会信用生成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在信用的生成方面,与产权密切相关的还有另外一种制度保障,这就是法律。
  亚当·斯密认为,政府的三大职能之一就是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尽可能保护每个人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侵害。也就是说,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本身是不会自发讲求诚信,严格自律的。只有在一切商品交换领域引入法律机制,让法律的力量来惩处那些不讲信用、违背商业道德的人,才能真正构筑起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在严格法治和自由竞争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企业制胜的法宝便是在竭诚为消费者服务、对消费者负责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用优质的产品和优良的服务建立自己的社会信誉。
  我国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完善法律约束机制首先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这一点,是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及建立信用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关键。为此,就必须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并通过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检查,加大对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处罚力度,为我国市场信用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息条件和外部环境。其次,要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传递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赖于建立健全信用主体的信用评级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尽快建立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要建立对政府庇护企业失信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法规,规范政府行为。诚信机制发生作用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保证契约双方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而我国目前情况是,政府及职能部门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对所属企业千方百计给予庇护和支持,由此造成许多企业的违约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企业违约的收益远远高出成本,形成了对企业违约的有效激励。
  三
  道德与法总是相互辅佐,相互补充的。道德绝恶于未萌,法律禁恶于已然;道德重教在建树,法律重刑在惩治。良好的道德风尚是社会法治赖以实现的基础,而完善的法治环境又是建设良好社会秩序的法权支柱。同样,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还有赖于社会成员诚信品质的形成。这是因为,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消费者一方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市场交易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越大。在我国,由于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评级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消费者很难通过市场获得生产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同时,又由于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我国的立法及执法体系还不健全,企业及个人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的约束,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消费者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条件下,假如没有社会的道德体系和个体的道德品质作支撑,没有履行承诺的义务感和说谎欺诈可耻的羞耻心,再完备的法律和信息透明机制,也不能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正因如此,从古至今,中外社会都将诚信作为人的必备道德品性之一。诚信是人类共享的一种道德价值观,它对于调节社会关系具有重大作用。
  就我国目前而论,要使道德充分发挥对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作用,首先要让诚信道德对于人的价值得到凸现和认同。个人的诚信品质一方面固然要通过外部制约而形成,另一方面也需要道德主体的严格自律而内生。因此,诚信于做人有着至高无上的价值。其次,要注重培育社会成员的仁爱之心。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有仁爱之心的人,才不会说谎骗人,更不会靠坑蒙拐骗来危害社会和他人。第三,要充分激发社会成员的羞耻之心,即从小就应懂得,说谎可耻,诚信有道。在我国当前社会,说谎骗人、背信弃义的行为之所以频繁发生,个中原因盖出于一些人羞耻心的严重缺失。因此,打造社会信用体系,还应从最基础的培育人的知耻心开始。如此,个体的诚信之德就会牢固树立起来,由此也为防止社会信用缺失构筑一道重要的屏障。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摘自文汇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