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华
朱国泓
行业协会是社会治理结构自发演进的结果。行业协会信用在自发演进中不断积累、形成的比较优势使其成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支柱,并进一步演变成为成熟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信用问题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我国当前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存在的不足,改进现有的相关制度安排,优化相应的实施机制,综合培育其比较优势,系统弥补其比较劣势,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无疑是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课题。
一、行业协会信用的比较优势及其溢出效应
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以行业协会为核心着力点和组织节点的信用制度、信用行为、信用机制等交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子系统构成了行业协会信用的基本内涵。通过其自发演进和社会改良,行业协会信用已经积累、形成专业优势、信息优势、灵活优势、成本优势、范围优势和整体优势。作为自治组织,行业协会既代表全行业的利益,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会员的特定行为危害到整个行业的信用和利益时,上述行为立即被确认为失信行为。行业协会将对其进行教育、整改和惩罚等等。
行业协会信用的比较优势具有溢出效应。行业协会是守信得利、失信受罚的最佳执行者。基于行业协会信用的比较优势,在法律法规强制配套和会员自利理性的配合下,行业协会成为守信得利、失信受罚的最佳监督者和最佳执行者。行业协会信用有助于降低社会总交易成本。交易费用经济学指出,违约成本是一种值得极度关注的交易成本。行业协会信用的比较优势则能同时降低会员、消费者、供应商和政府的上述交易成本。行业协会信用能力的提高能有助于政府职能转换。行业协会信用的比较优势无疑为政府信用制度的供给及其执行提供了必要的补充。
二、我国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当前的转轨经济决定了行业协会只能走政府引导的外部楔入式发展模式。在计划经济下,社会信用主要依赖政府和社会个体两个支柱。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以及政府职能转换的相继展开,政府引导行业协会建立和发展的工作也随即展开,社会信用建设已然形成政府、社会和行业协会三足鼎立的新局面。毋庸讳言,该发展模式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1、认识普遍不足。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业协会的代表功能、监督功能、服务功能等有所总结,但对信用功能的认识还很不够,更没有将其作为一种重要功能予以提炼。
2、定位存在偏差。有关调研表明,行业协会大都定位在为会员服务,但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关注不够。实践中,还存在干休所、政府行业管理附属机关、协会负责人舞台等奇怪定位。
3、制度供给不足。目前,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的定位不清,未曾突出行业协会的信用功能这一关键职能,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也未明确。行业协会的信用制度建设处于初步发展期,绝大多数信用制度残缺不全。
4、信用需求不强。社会联合征信系统尚未全面建立,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尚未正式实施,对信用问题的惩戒力度尚显乏力。同时,社会个体对信用的需求还没有上升到一定高度,其参加行业协会的动机严重不足。
5、政府管理错位。从政府引导的外部楔入式发展模式之实践来看,行业协会大多在政府的授权、指导下建成,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筹办申请与运行等负有审批和监管责任,政府审计部门则负责行业协会财务审计,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无法避免实质上的行政隶属关系。
6、治理结构不规范。由于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没有统一的强制规定,各个地区不同行业协会之治理结构千差万别。行业协会往往为个别官僚、实力雄厚的会员所把持,行业协会的官僚化回潮现象严重,广大会员的根本利益无法保障。
7、信用能力面临约束。实践表明,在行业协会主要以会员费为主要收入来源,行业代表性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行业协会的财力相对薄弱,必然影响行业协会信用功能的有效拓展。
以上问题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其一,政府职能转换缺乏必要的条件。在政府引导的外部楔入式发展模式下,行业协会无法及时履行现由政府部门承担但行业协会承担更有效率优势的职能,政府无法顺利转移相应的管理职能;其二,行业协会在襁褓中异化。在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型取得成功之前,政府计划经济管理的惯性使行业协会发育受阻;其三,会员参加行业协会的动机弱化。在信用制度不完善,信用行为受约束的前提下,以上三方面的相互影响导致了以行业协会为组织节点的信用机制失灵。
三、强化行业协会信用功能的若干政策建议
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必须成为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因此,必须坚持以综合培育行业协会信用比较优势,系统弥补行业协会信用比较劣势为中心这一基本原则,系统推动行业协会信用建设,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信用功能,实现政府信用、行业协会信用与个体信用的密切互补与良性互动。
首先,立法机关应就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治理结构等关键问题加紧立法。由于行业协会不同于普通的社团组织,建议立法机关就行业协会的有关问题专门立法。立法机关还应对行业协会的新发展、新问题给予高度关切,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使法律法规能充分反映行业协会信用的新变化。
其次,政府应加快职能转换,实现行业协会管理转型。政府应加强依法行政的管理,对特定官员运用政府资源掌控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采取必要的教育、批评与惩戒。政府应审视目前国内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现状,以此确定政府职能转换的方向、重点与次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变目前对行业协会的多头管理和过多干预。
最后,行业协会应加强功能自治,促进内部规范管理。行业协会应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行业协会的自治、自律。应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结构,更好地反映绝大多数会员的利益。进一步调整、细化行业协会的功能定位,突出并强化行业协会的信用功能。应加快推行市场化的人员聘用机制,优化行业协会的人员配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拓展收入来源,强化费用管理,提高财务透明度,增强财务支持力度。应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以此为依托采取更加及时、有效的信用行为。根据本行业的信用特点,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信用发展战略。为了加快信用信息的生成与交换,行业协会应加快推进信息化,确保行业协会信用数据库与社会征信体系数据库的适度、有序共享。行业协会还应加强协会与会员、协会与协会、协会与政府、协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积极沟通。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
——摘自《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