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的头二十年,上海正处在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关键的战略机遇期。上海要进一步发展,必须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话往一处说,事往一处做的合力,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宽广的胸怀和更加恢宏的气魄来规划和加快发展。因此我们要调动全市上下,方方面面的力量,做到海纳百川,群贤毕至,畅所欲言,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建言献策,集中民意民智,提炼真知灼见,为推动上海新一轮发展提供崭新的强大的智力支持。

创新预防犯罪工作体系


  ■杨正鸣
  预防犯罪工作事关上海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必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以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和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目标,以预防犯罪社会职业化为创新载体,不断增强社会的预防犯罪能力,不断扩大犯罪防范的覆盖面,构建“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各方参与”的预防犯罪工作网络,实现城市的长治久安。
  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创新的理念
  在我国推进治理犯罪的过程中,如何创新、如何适应社会转型需要、如何应对日益变化的犯罪情势,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提升预防犯罪的新内涵,形成新的预防犯罪工作机制,实现预防犯罪跨越式发展。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创新的理念很多,这里笔者着重谈三种理念。
  1、预防犯罪发展理念
  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在抓机遇、谋发展、求变化。随着社会转型,预防犯罪工作也必须创新。预防犯罪工作创新要为上海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服务,并且成为其重要方面。在确定具体规划目标中,要体现前瞻性、先进性、实用性,借鉴国外先进方法和经验,瞄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的基本目标去设计,并且打破以往墨守成规和按部就班的陈旧思路与僵化理念,真正把预防犯罪体现为社会工程,同时又是“民心工程”。
  2、政府责任理念
  在预防犯罪中,政府应该是主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法理角度而言,治安权应当是国家的一种垄断性的权利,也是国家作为公权力组织的一种必然义务。在治安问题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为民众提供治安服务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不能强求一般民众及社会组织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而只能通过号召手段、市场手段等鼓动、吸引他们投入预防犯罪工作。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手段,购买治安服务项目,委托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管理一项“治安项目”来凝聚预防犯罪的“合力”。另一方面,政府责任就是在预防犯罪过程中,对许多犯罪原因、条件或者是“约束”的东西,加以改善和消除,如就业问题、动拆迁问题等等,都是属于引发犯罪发生的根本性问题,需要政府依靠智慧和政策法律来解决。
  3、开放、和谐理念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社会转型实际上也是一个从封闭逐渐走向开放的过程。预防犯罪的现代模式必须树立起开放的理念,只有整合资源,预防犯罪才能够达到最佳效果。
  我们所说的和谐主要是指:(1)预防犯罪工作主体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尊重,和谐运转;(2)预防犯罪的各种手段应当和谐应用;(3)治安部门应当与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关系,应当培育治安部门特别是国家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亲和力,培养民众对治安部门的信任感。
  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创新的路径
  要实现预防犯罪工作体系的创新,就必须以“市场化、社会化、法治化、信息化”作为新要求,这是使传统预防犯罪工作体系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路径。
  1、市场化
  预防犯罪工作应当走市场化道路,挖掘预防犯罪工作的市场吸引力,通过市场运作来实现,这是传统模式与现代预防犯罪模式的重要分水岭。
  笔者认为预防犯罪工作的市场化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在市场化运作的资金来源上,首先必须明确,公民和企业、社团有获得安全服务的权利,政府有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保证服务的义务。因此,预防犯罪工作市场化运作的主要资金来源,应当由政府提供,除了一些用于赞助预防犯罪项目的社会基金以外,不能再额外地增加社会公众的负担。(2)对于基本安全服务,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吸引社团、企业甚至公民个人等来提供。(3)对于额外的安全服务,政府也应当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社团等组织甚至个人提供。例如,扶植、培育、引导、规范保安公司、私用安全产品企业等的发展。
  2、社会化
  我们强调预防犯罪工作的政府主导,但并非主张政府包揽一切。政府责任应当注意运用社会化的方式去实现,也就是说政府可以将其提供基本安全服务的部分职能逐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形成国家政府防范、社会防范、公民个人防范、有偿安全服务等多元化防范体系。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是广义的,包括国家机关之外的,属于市民社会的各种形式的组织,但主要是指企业和社团,如社工组织、保安公司等。如当前上海实行司法社工预防犯罪,这是使预防犯罪走向社会专业化、职业化的一条有效途径。
  3、法治化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化程度可以看作是预防犯罪工作体制转型程度的标志。在笔者看来,我国预防犯罪工作有不少人治的特色,实现预防犯罪工作法治化非常迫切,但同时这也是预防犯罪工作创新的难题。
  当前的预防犯罪工作仍然主要靠党和政府,特别是党的权威来推行。预防犯罪工作法治化的目标应当是逐渐摆脱过度依赖权威控制运作的格局,实现人治模式向法治模式转变。由全国人大制定预防犯罪的专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在此之前,预防犯罪工作应该进一步以法律形式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民在预防犯罪中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定,加强对有影响的预防犯罪难点问题进行立法。如《上海市戒毒管理办法》、《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司法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等。只有立法体系改善了,预防犯罪工作才能纳入法治轨道,依法管理。
  4、信息化
  伴随社会转型加速期的是科技产业的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现代预防犯罪工作不应忽略各种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信息化手段的运用。要建立犯罪预防信息系统的指标体系,建设社会易犯罪的“高危人群”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形成覆盖全社会所有罪错人员及社区青少年等特殊人群的实时的三级管理信息网络,实现预防犯罪信息共享,为减少和预防犯罪提供良好的科技保障。同时,政府要运用网络和新闻媒体等适当方式将辖区预防犯罪信息等群众有权和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在辖区内公布,以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将预防犯罪工作更好地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摘自文汇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