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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


  沈国明
  
  概括地说,部门利益倾向在立法中的表现主要是,重强化自己的职权,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自己的威严,轻便民利民;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轻对日常行为的引导;重对管理相对人的治理,轻对自身的规范。
  
  在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一直是较难克服的顽症。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是立法机关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部门利益倾向有很多表现:在立法项目立项阶段,有些部门竭力争上项目,以期通过立法强化所辖领域的地位或自己的地位;有的部门起草立法案,重在设定审批、许可、收费、罚款和强制措施;有的立法在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配置上,严重失衡,对管理相对人设定的义务又多又细,而设定的权利却较少较粗;相反,对行政机关设定的权利又多又细,而设定的义务却又少又粗。概括地说,部门利益倾向在立法中的表现主要是,重强化自己的职权,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自己的威严,轻便民利民;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轻对日常行为的引导;重对管理相对人的治理,轻对自身的规范。
  部门利益倾向的危害是很大的。它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通过立法不适当地扩大、强化本部门的权力,会使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和法律法规、规章内部相互冲突,进而影响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它败坏政风和社会风气,引发寻租,滋生腐败,影响法律秩序的建立。它使行政效率低下,背离便民利民的原则。
  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之所以出现,有其深刻原因。
  我国的法律,80%以上是由行政机关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行政机关起草的比例更大。行政机关受其权限和视角的影响,往往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而要立法,这样的立法目的很容易导致将立法的注意力放在强化管理职能上,而忽视全局利益、社会利益。特别是有些部门还留有较深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办事程序繁琐且不够透明,而有些垄断部门则更是霸气十足,基于这种现状而想加强管理,所提出的立法,都可能立意不高,脱不出部门利益保护的窠臼。
  一些行政机关和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例如,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规定了某些行政审批事项,照理说,承担该项审批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以使法律达到预期的效果。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目标往往被扭曲,行政审批很可能会走样成某些部门和单位收费的权力。据调查,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并不少见,高于成本收费、通过收费提高工作人员收入的情况也不鲜见。因为有利可图,许多部门对立法有积极性,都要求为本部门立法,希望通过立法增加自己获得和支配资源的力量,在立法过程中则把眼光聚焦到对权力的争夺上,对职责义务采取能推则推的态度。为部门和单位争权夺利并不直接表现为为个人谋取私利,在一定的范围里会得到认同,当事人没有孤立感,也较少道德层面的负疚感,因此做起来一般都无所顾忌,这样便使部门利益在立法中得到强化。
  立法对部门利益不恰当的保护比较普遍,与我国行政影响基础深厚有一定的关系。以行政方式处理各类事务是最快捷的,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较多地依靠行政权力来推动各项事业,各级干部或多或少都有用行政方式解决各类问题的思维习惯。因此,立法时也只注重为行政机关争权力,对应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考虑较少,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某个部门的权力甚至利益会凸显出来,从而形成行政权力“一枝独秀”的状况。
  为了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必须改变立法的观念。要坚持权力与利益相分离,权力与责任相对应。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考察,保证行政权力有效行使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都是同样重要的。如果对此有所偏废,立法只重视维护、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利益,或者只为了实现行政管理,那么,立法就“缩水”成为行政机关各种管理手段中的一种而已。这样的立法势必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得具体,对其责任规定得原则。
  为了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要及时地对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加以清理。以政府规章为例,行政机关为了现实的急需,会制定一些规章,问题解决后,往往这些规章也就留下了,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它们所起的作用多少会有所改变,甚至与制定时的初衷已经南辕北辙了,变成了某些部门获取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据。因此,为了保持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严肃性,需要及时地对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梳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同时,应该看到,对立法权流失的控制是必要的,我们不可能承受立法权过度下放或者细分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要加强对法规特别是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在这方面,可以作些探索,将过去一直实行的被动审查改为主动审查,剔除有悖法律精神的各类规范。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应该可以清除一部分部门利益,将立法对部门利益的保护尽可能控制在较低的水准。
  为了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要注重利用其他途径共同抑制部门利益。克服部门利益倾向需要综合治理,除立法外,还有其他途径,比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一项从源头上抑制部门利益的有效措施。众所周知,长期以来,行政审批是可以收费的。于是,一些行政部门四处游说,先争取上立法项目,然后在制定立法时找出种种理由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取得行政审批权后,再将行政审批与收费挂钩,一部分部门利益由此而生,一些损毁政府形象的不良现象也由此而生。当然,这项改革也会遇到阻力,主要是有的部门想方设法要保留应当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此,上海市政府采取的方法是,行政审批经同意可以暂缓取消,但涉及的相关收费必须取消。这是“四两拨千斤”的有效措施,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部门利益。此外,提高人大常委会自身提出立法议案的比例;在立法过程中,采用各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对可能给行政部门带来利益的内容,要用制度规定必须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这些也是从源头上克服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办法。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会长)

——摘自《解放日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